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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36号 当事人:青岛新陆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云峰,住所: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汇 泉国际大厦21D室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间,当事人分3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接合衬 垫,共计8356千克,商品编号为8484900000(出口退税率:15%),总价值47336.31美元。经查 ,实货为卡箍和橡胶密封圈,应分别归入商品编号73269090(出口退税率:99)和 40169390(出口退税率: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270847、020220170000200134、020220180000217912号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龙 ★ 港 八年六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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