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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副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80135号 天津运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史悦君,联系地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 )中心大道华盈大厦915房间,联系电话:022-58012071 2018年2月1日,2018年3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铝基 炼钢促进剂”两票,报关单号为020220181000022480、02022018100053638,申报税号 3824999990(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7%,监管条件:无),重量分别为85005kg、 123000kg,总价分别为11050.65美元、992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委托检验鉴定,上述货物均属 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单位于2018年5月28日,2018年6月1日完成退运手续。 以上行为有200201803190001,200201804280005、020220180000371726、 020220180000389743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 港 海 一八年六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