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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洋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39号 石家庄北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强,联系地址:石家庄长安区丰收路18号尚乘源 小区商业居住公寓楼2007,联系电话:0311-67794622- 当事人单位于2018年5月10日委托天津昌宇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 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020220180000324404,其第兰项商品密封件,申报税号 848410000(出口退税率179)总价721526美元。经天津新港海关查验处查验并归类,该公 ,分别是卡撞,税号7326909000(出口退税率9%);橡胶密封圈,税号4016939000(出口退税 率9%)。 在过去两年间,当事人单位出口过同样的密封件5票,与上述情况相同,报关单号分别是 02149902022017007826020220170000061490020220170000012369、 原工销:二成:1012122020 7326909000和4016939000,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80032404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笔 录、查验记录等;报关单为020220170003149490202201700078822602022017000061490、 02022017000012369、020220170100252783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奖 麻 ★ 港 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