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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纤违字[2018]5065号 当事人:中非出口加工园区(唐山古冶)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企业代码:1302962921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民生大厦附楼308室 2017年11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 报进口刺猬紫檀,报关单号020220171000212329,申报商品编码 4403498090(关税率0,增值税率11%),数量66立方米,价值23280 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货 物为花梨木,实际材积为75.79立方米。经海关申报现场确认,该票 货物应当归入商品编码4403999090(关税率0,增值税率11%项下。 经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2514.19元人民币。 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100021232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 关查验记录、检验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据 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申起60日内 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2一八年 海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