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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80076号 当事人:天津现代制铁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相植 住所:天津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碧波东街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32771666 海关注册编码:1207240645 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在021720161000021211号等9票报关单 项下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激光切割机用夹具,申报商品编号 84669390,申报总价人民币8548235.73元,无进口关税。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 84662000,进口关税税率7%。当事人单位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 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00100.46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61000021211号等9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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