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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鲜(叁)查/违字[2018]0118号 当事人:天津晟通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常丽,住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中 心大道华盈大厦-1115 2018年1月23日,当事人代北京铁道工程机电技术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移动式外皮清洗机3台,商品编号为84248999.90(进口关税税率:0,增 值税税率:17%),价值164604.60欧元。经查,实货价值应为182894欧元,当事人申报不实 ,漏缴税款人民币24322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1571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 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堂 多 八年七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