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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圆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43号 株洲市三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志勇,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 238号东方时代广场6、7栋1610-1614号,联系电话:0731-28671168 当事人单位于2018年5月14日申报出口“钢轨”等,报关单号020220180000335878。其出口 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压板,商品编号为8431499990(出口退税率15%),总价为7956美元。 经查验,上述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73024000(出口退税率9%)。 另查,当事人单位曾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2017年9月5日、2018年5月4日中报出口品名为 “压板”、商品编号为“8431499900”的货物三票,经当事人单位核实,此三票所涉品名为 “压板”的货物与020220180000335878报关单项下名称为“压板”的货物完全一样,应归入商 品编码73024000。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80000335878、020220170000055313、 020220170000658102、02172018000012310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新港海关通关 现场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当事人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9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无 港 八年七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