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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美维(壹)查/违字[20180144号 天津慧能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寇桂军,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芦 汉路与十二纬路交口,联系电话:022-69110036 当事人于2018年2月12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对苯二甲酸 乙二酯”,申报商品编码3907699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7%),重量18227千克,总 价8748.96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委托鉴定,实货应归商品编码39159090(进口关税税率 :6.5%%,增值税税率:17%,监管证件代码:AP),属于限制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当事 人于2018年5月23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81000029933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180000358654号退 运报关单、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查间笔录、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和国天龙 港 海 八年七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