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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查/违字【2018]0148号 圆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铭波,联系地址:上海市龙吴路105号2幢104室 ,联系电话:021-69110818-201 圆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展 示架,申报商品编码9405990000(出口退税率139),规格型号分别为1.5m单扣、1.5m双扣、 1.8m单扣,总价10457.4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 73269090(出口退税率9%)。 另查,在过去两年内该公司共出口展示架6票,经该司核实,该六票货物均向海关申报商品 编码9405990000(出口退税率13%),实际均应归入商品编码73269090(出口退税率9%)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80000352388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 、查验记录、现场归类认定书等。报关单号为020220160000626963、020220170000512293、 020220180000043377、020220170000300574、 020220170000139315、020220160000474743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 楼 港 福 八年七月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