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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8]0120号 当事人:天津鑫东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661065 法定代表人:吴皓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区2单元-156) 2017年2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71000034856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氧化锌混合物,申报商品编号38249999.90,数量155895千克,申报 CIF总价11692.13美元。经查验并检验,此票货物实际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71000034856号、02022017000083507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 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法 新 X 二0 年七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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