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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0041号 当事人:尊翔公务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何丹 海关编号:3206962A16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土山村北四组 2015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1日,当事人以租赁征税贸易方式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B3376飞 机租金、飞机所得税、飞机增值税、飞机增值税附加共计96票报关单,申报毛重均为13165千 克,申报总价合计折合人民币23268912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8023000,经查,飞机空载重量 1545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88024010,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272362.99元。 2017年7月20日,当事人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旧GL-600-2B19飞机(B3249),毛重1227千克 ,申报商品编号88023000,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报关单号020720171000142383。经查,上述飞 机空载重量为13981千克,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720151070098226等9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情况说明、飞机称 重报告、商品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罚款人民币 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行为罚款 人民币136000元。以上合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