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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0040号 当事人:天津市万力特建筑钢品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企业代码:1212960346 法定代表人:邓少勇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2018年1月12日,天津市万力特建筑钢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81000007334号 报关单、020720181000007331号报关单、020720181000007339号报关单、020720181000007343号报 关单、020720181000007330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法兰、管箍、大小头、短节、三通、弯头 、支管台、异径短节、由壬、阀帽、丝堵等货物,报关单申报进口数量为1711件,经海关查验 并归类,上述货物实际进口数量为3263件,与申报不符,存在数量,规格申报不实的情况。经核 定,上述货物多报少进部分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55055.59元,涉及税款人民币64974.88元,上述 货物少报多进部分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83859.07元,涉及税款为人民币150184.93元。据此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 (印章) 空 心 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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