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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参) 或违字【2018]0119号 当事人:天津锦鹏致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680003 法定代表人为:宋小朋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四层4025-27 2018年2月1日,当事人代理廊坊市回章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 出口020220180000089409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铝制展架,申报商品编 号76109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价格157414.29美元。经查,实际第一项商品 FOB价格应为15714.29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7000077529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查问笔 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法 港 海 二0 年七月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