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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810149号 当事人:天津大兴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海关编号:1211940233 法定代表人:柳东羲 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汇亚工业园16号 2016年5月24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和天津 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硅酸告共11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4059000.00(关税税率10%,增 值税税率17%),申报CIF价格总计558189元人民币。经查验,实货为硅酸锆微珠,应归入商品 编号68159990.00(关税税率17.5%,增值税税率17%)。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48981.10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67474号等11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 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和国天堂 新 港 海 茶 八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