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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0083号 当事人:天津坂和康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璐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神州花园26-1-102 海关编码:1202960205 2017年12月5日和2017年12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 进口两票中国结绳填充物(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71000079312、021720171000080839),申 报C&F价格共计3670.06美元。经查,该两票货物实际均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且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进口许可证件,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021720171000079312和021720171000080839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检验 检疫处理通知书、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八年七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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