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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绳(查)查/违字[2018]0042号 当事人:新华中润(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11496165S 法定代表人:房兴村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北里27号楼6层647室 2018年1月3日,新华中润(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81000001149号 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流量计89个,申报税号90268010.00,申报总价181427欧元。经海关查验 并归类,上述货物实货为气量计,应归入90281090.00,与申报不符。经调查,新华中润(北京)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凭422020171000051189号报关单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 进口流量计6个,申报总价25582欧元。同样存在上述税号申报不实的情况。经核定,上述货物 计税价格共计人民币1681586元,漏缴税款人民币196745.56元。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报关单、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 (印章) 一八年七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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