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10043号 当事人:采埃孚(天津)风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anWillemRuinemans 海关编号:1213930077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 当事人于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11月17日期间分14票,进口泵轮共计292个,总价合计折 合人民币2782985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4139100(进口关税税率5%)经查,实际应归入商品 编号84839000.90(进口关税税率8%),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97682.76元。 以上行为有020720171000231517号等14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税款计核证明书 、天津机场海关案件移交商品归类认定书、情况说明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一八年八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