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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0089号 当事人:比威(天津)电气化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圭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通跃路8号 海关编码:1213940181 2016年11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热熔箱、空气 控制箱等三项货物,报关单号021720161000094707。其中前两项货物热熔箱、空气控制箱申报 净重合计300千克,申报货值CIF价合计24898.08英榜,申报税则号列均为39231000.10,关税税 率为7.5%。经查第一项货物及第二项货物均应归入税则号列39231000.90项下,与申报不符,经 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6032.33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61000094707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 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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