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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鞋/违字(2018)0090号 当事人:天津邀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兆辉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兰州道565号(海泽物流园6-4-2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556424R 海关编码:1207680046 2017年10月16日,当事人作为申报单位代理怀来县长城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 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编号29181200项下酒石酸,申报单价FOB24500美元 、总价FOB411600美元,出口退税率9%,报关单号021720170000282695。经查,实际货物单价 为FOB2450美元、总价FOB41160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70000282695号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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