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8]0122号 当事人:欧麦(保定)麦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伦.拉富罗其 海关编号:1306940107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江城路 2017年1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71000211314号 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大麦,商品编码10039000.00,申报单价为257美元/吨,申报总价 235669美元。后当事人发现申报单价、总价有误,实际商品单价为275美元/吨,实际总价为 252175美元,主动向天津新港海关申请更改。当事人申报单价、总价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 款征收15652.13元。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100021131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 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和国天光 新 X 一八年八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