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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52号 当事人:山东梁山通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奉钦 海关编号:3708960507 地址: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政府驻地 2017年1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020220170000812968,其中第二项商品低平板半挂车,商品编号8716399000(出口退税率为 17%),申报数量为1辆,申报单价为262100美元,申报总价为262100美元。经查,实际单价为 26210美元,实际总价为26210美元,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70000812968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 单、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利国天发 新港海 一八年八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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