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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56号 嘉利仕数码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擎天,联系地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五 号路2号,联系电话:0316-5918600- 2018年1月25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墨水,申报商品 编号3215190090(关税:6.5%,增值税:17%),数量1214千克,总价349600元人民币。新港海 关现场放行后验估发现上述货物不属于印刷油墨,应当归入商品编码3215902000(关税 :10%,增值税:17%)。经计核,影响国家税款征收额14316.1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8100001810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归类认定书、当事 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业 港 一八年八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