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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辑(壹)算违字(201810171号 当事人:石家庄国顿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301963859 法定代表人:植艳凯 联系地址: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05号 2018年6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 02022018000412508,申报运费2340美元,申报保费52美元。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PVC膜 申报商品编号392010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CIF总价21363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品 名铝膜,申报商品编号76071190.00(出口退税率159),申报CIF总价24800美元;第三项商品 申报品名白乳胶,申报商品编号35069190.90(出口退税率139),申报CIF总价12860美元。经 查验,实货第一项PVC膜应归入商品编号39204900.90(出口退税率59),第二项铝膜应归入商 品编号39206200(出口退税率13%),第三项白乳胶应归入商品编号39052100(出口退税率 5%)。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另,2018年2月7日,当事人还曾于02022018000110029号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 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运费8150美元,保费104.43美元。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 自乳胶申报商品编号35069190.90(出口退税率1396)申报CIF总价1552.5美元。经查,实货 应归入商品编号39052100(出口退税率5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412508、02022018000011002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现 场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十十城,天王十天全不福镇时为产上为国民救定人生中》重十《举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学 ★ 港 新 年八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