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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查/违字(2018)0136号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玉田,联系地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联系电话:0391-6688164- 2018年2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含钛合金圆钢 146706千克,商品编码72283090.00(出口退税率139),单价6.35美元,总价为931583.1美元 ,实际货物单价应为0.6350美元,总价应为93158.31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出口退税。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8000013105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修改表、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食和国天发 一八年八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