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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查/违字(2018]0137号 天津广昇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军,联系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B座 603室,联系电话:022-59835107 2017年11月30日,天津麦迪水谷汽车模具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 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轿车冲压件用模具等,其第二项商品申报商品编码73261910.00(出口退税率 :5%),品名轿车冲压板件,申报总价220000美元。单据放行后当事人发现币制申报错误,第 二项商品实际总价应为220000日元,并主动向海关报明并申请更改。当事人申报不实行为影响 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7000077529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修改表、查问笔录、当事人QQ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地 港 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