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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68号 肥东县容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颂军,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长临河镇 白马村委会刘罗蔡一组,联系电话:0551-65692521 2018年4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中轴、 后轴、大撑轴共计9项,申报商品编码8483109000(出口退税率17%),数量共计75010个,总 价37505美元;坐垫1项,申报商品编码8714100090(出口退税率15%),数量4000个,总价 9400美元,排气管弹簧1项,申报商品编码8714100090(出口退税率159),数量50000个,总价 10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归类认定,中轴、大轴、大撑轴应当归入商品编码8714100090(出 口退税率15%),坐垫分别归人商品编码57033000(出口退税率17%)、4205001090(出口退税 率13%),60063200(出口退税率17%),排气管弹簧应归入商品编码7320209000(出口退税率 5%)。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8000029985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归 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二)、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食和国天 新 港 海 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