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70号 天津慧能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寇桂军,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县经济开发区芦 汉路与十二纬路交口,联系电话:022-69110036 天津慧能塑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乙烯 -丙烯共聚物”,申报商品编码3902301000(协定关税税率为09,增值税税率为16%),重量 25000千克,价格245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鉴定,实际货物为乙烯单体占主要成分的乙烯-丙烯 共聚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014010(进口关税税率为6.59,增值税税率为16%)。经计核,漏 缴税款人民币11638.81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81000083778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 单,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 港 海 二Q 年八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