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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0087号 当事人:安平县双亿金属网业有限公司 住所:安平县河北安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武志勇 海关编码:1311961723 2018年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钢格板,报关单 号021720180000000830,申报单价为65美元/每块,申报FOB价格91000美元,申报合同协议号为 2018-1-1-3。经查,实际单价应为27.9014美元/每块,总价应为39062美元,实际合同号为SY-1- 4,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000830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删改申请、当事人的书面 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一八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