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8]0127号 当事人:河北东升素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港,住所: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南霞口镇 南霞口村 2018年2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起重机配件25892千克 ,商品编号为8431100000(出口退税率:15%),价值70406美元。经查,实货为链条链接扣 16961千克,商品编号应为73159000(出口退税率:139),价值55970美元;其他非工业用钢铁 制品8931千克,商品编号应为73269090(出口退税率:9%),价值14436美元。当事人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11679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 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无 港 中 一八年八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