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 驾/违字[2018]0163号 当事人:天津一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2609CX 法定代表人为:董坤 联系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二区A座一门601室 2018年3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自台澎金马关税区进口乙烯- 丙烯共聚物25吨,报关单号020220181000054695,申报商品编号为39023010.00(关税税率 6.5%,港澳台原产地关税税率减免为0,增值税税率17%,监管条件无),申报C&F总价 24750美元,保费费率3%。经查验,实货主要成分为乙烯聚合物,应归入商品编号 39151000(关税税率6.5%,港澳台原产地关税税率减免为0,增值税税率17%,监管条件 AP),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2022018100005469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现场归类认定书、 T12018030480号化验鉴定证书、检验报告、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 港 海 八年八月十五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