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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街(叁)查/违字[2018]0131号 天津港鼎隆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不,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 务区)熙元广场1-2012-21,联系电话:022-25218569 2018年2月24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两票亚花梨原木 申报商品编码4403999090(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11%,监管条件8A)数量42立方米,总价 C&P18165美元。经海关查验并经检验,上述货物实际应为刺猬紫檀,应归入商品编码 4403993010(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11%,监管条件8AEF),属于危材种,需提供允许进口证明 书。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020220181000033185、 020220181000033190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 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王凯提供的陈述材料、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堂 港 8 八年八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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