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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8)0132号 天津星语铭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震,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 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7号楼-2、4-601(飞腾(天津)商务秘书服务 有限公司托管第028号) 2018年4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PE颗粒,申报商品编 码390120009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7%),数量47.6吨,总价31416美元。经海关查验 并鉴定,实货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1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7%,监管条件代码 AP),需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02022018100006787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 、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020220180000383524号报关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大 海 八年八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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