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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67号 天津安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金晨,联系地址:天津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 ,联系电话:022-59593327 当事人于2018年3月2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乙烯,申报商品编码 390120009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17%),数量52000千克,总价39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 鉴定,该票货物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1000(进口关税 率6.5%,增值税17%,监管证件代码AP),需进口许可证。当事人单位于2018年6月7日对涉案 货物完成退运手续。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270847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180000397308号报关单、海关 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查问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 装 港 海 一八年八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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