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绳(政)(违字[2018]0003号 当事人:天津盛德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代码:12074609A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100号开利大厦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树森 2018年1月12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申报进口戴肯纳GLS450 2996CC越野车一辆,报关单号021220181000001469,申报成交方式C&F,申报商品编号 87032362.10,申报总价100245加拿大元。经查,该车车架号为4JGDF6EE5JB012007的戴肯纳 GLS4502996CC越野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为旧车,属禁止进口货物。 当事人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口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021220181000001469号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当事 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年八月二十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