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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00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当事人:上海晨亿贸易有限公司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定代表人:施恭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948号406室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海关编码:3122266766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2018年4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海关申报自德国进口货物均化机等共11项商品一票,报关单号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21720181000026018申报净重:93956千克,申报总价3823897欧 元,其中报关单项下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塑料瓶灌封一体机 (印章次 申报税则号列84223090.90,申报价格1612348欧元,进口关税税 率10%,监管条件为入境货物通关单。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 则号列8422301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2%,监管条件为入境货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物通关单、自动进口许可证。报关单项下第十一项商品申报品名 为混比机,申报税则号列84798200.90,申报价格119010欧元,进 口关税税率7%,无进口监管证件要求。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 税则号列84388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8.5%,监管证件为入境货 物通关单。当事人申报税则号列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许可证件管理及海关监管秩序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 币309195.44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26018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具体经办人的笔录材料 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 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1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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