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870094号 当事人:艾福表面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abricePROST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128号2幢二楼 海关编码:311194163 2018年4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镀锡生产线1台 ,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22494,申报净重7308千克,申报C&F货值421735欧元,申报税则号列 84798999.90,关税税率为0。经查,实际税则号列应为84798190.00,关税税率为9.50%,与申报 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365096.93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22494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 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