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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贰)查/违字(20180001号 天津惠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89759465U 法定代表人:李修勇 海关编码:1202960854 联系地址:河东区十一经路与十纬路交口西侧三联大厦1门2104室 2014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当事人委托天津思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 口3票香蕉,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141020264369、020220141020338459、 020220141020264352,申报商品编号08039000,申报商品名称香蕉,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 13%,申报货物数量407370KG,申报货物总价282526.8美元。经查,实际货物总价为487534.8美 元。当事人在明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采取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伪报货物真实成交价 格,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150058.88元。当事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低报价格方式进口依法 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020220141020264369、020220141020338459、020220141020264352号进口货物报 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提供的货物真实价格发票、笔录材料、《税款计核 证明书》、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155036.76千克,由于走私货物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等值价款人民币1154299.06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侬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