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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0100号 当事人:天津通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文杰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丹东里19-1-505 海关编码:1207980091 2017年6月28日,当事人代理邦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 港区海关申报进口欧德薇榄葵花籽油104561千克,报关单号为021720171000041204,申报总价为 99022.28美元,申报税则号列15121100.00,进口关税税率9%,增值税率13%。经查,实际货物 应归入税则号列151219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9%,增值税率17%。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税则 号列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29632.37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71000041204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笔 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一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