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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 龚/违字[2018]0181号 当事人:山西焦煤集团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龙 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南段129号山西焦煤双创基地A座12-14层 海关注册编码:140191005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4915F 2015年7月28日,当事人在020220151020313642号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进口丙烯制冷压缩机1台,申报商品编号84148090.9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 :17%),申报总价CIF643.2万美元。经查,货物实际商品编号应为84143090(进口关税税率 :9%,增值税税率:17%),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 款共计人民币920493.77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51020313642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鉴定结论等 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体和国天院 新 茶 一八年九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