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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0049号 天津国风航空服务股份合作公司,海关编码1206960021,1999年6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 993.7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赵庆龙,住所在红桥区洪湖南路25号,公司类型为股份合作制 2017年12月,当事人向天津机场海关申报,当事人保税仓库2010年1月至2011年11月间进口 的一批保税仓储货物只有进口报关单据,无关联的出口报关单据,且盘库时发现保税仓库内并 无该批保税仓储货物存放。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批保税仓储货物灭失,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灭失的保税仓储货 物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75286.72元。经计核,天津国风航空服务股份合作公司漏缴税款人民币 20567.21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保税仓库电子账册问题数据清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 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一八年九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