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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8]0144号 天津港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建港,联系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46号 318室,联系电话:022-25327993- 2018年4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苯乙烯,申报商品编码 39031990(东盟协定关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7%),总价C&F24513.60英榜,重量51070千 克。经海关查验并经化验鉴定归类,确定该批货物为“苯乙烯聚合物”,应归入商品编码 39152000(东盟协定关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7%,监管条件代码AP),需要固体废物进口 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020220181000059886报关单及 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检验报告、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证书、 020220180000448413号报关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人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欢和国天业 港 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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