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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8]0145号 泉州泰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广鲁,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 盾花苑13-409室,联系电话:0595-22346588- 2018年3月7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LLDPE再生颗粒,申 报商品编码39014020.00(东盟协定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7%),重量55900千克,总价 38012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低密度聚乙烯,应归入商品编码3901100090(进口关 税税率为6.5%,进口增值税税率为17%)。经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18448.7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02022018000042146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归类认定书、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天 港 囍 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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