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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79号 天津德润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浩,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 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6号楼-2,5-707(天津苍洱拓商务秘书服务 有限公司托管第019号),联系电话:13002263203 2018年4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 颗粒,申报商品编码3907699000(关税:6.5%,增值税:17%),数量73650千克,C&F总价 45663美元。经新港海关查验并经化验鉴定,实货属于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 归入商品编码39159010(关税:6.5%,增值税:17%),需提交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以上行为有以上违法事实有02022018100005903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归 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180000488003号报关单等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紫和国天起 港 公 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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