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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80号 天津昌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赔民,联系地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四路 102号3-B-107-2室,联系电话:15502003488 2018年5月14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 一项商品申报品名次级无纺布,商品编码5603121000,总价270000日元,重量5400kg。经海关 查验并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69101000项下。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81000084411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当事 人笔录、查验记录、检验报告等为证。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 欢 一八年九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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