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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贰)查/(字(2018)0002号 当事人:天津自贸试验区美乾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福明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实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扩世国际大厦A座1704- 9167号 2017年4月21日,当事人单位委托天津心逸鸿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通 商开利(天津)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义向天津保税物流园区申报进口汽 车过程中,为达到偷逃国家税款、谋取非法私利的目的,当事人单位向被 委托单位提供虚假价格等信息制作低价格报关单据向海关低价申报进口克 罗迪GLS4502996CC越野车一辆,申报价格C&F94545加元,实际成交价格 FOB156000加元,偷逃税款人民币207935.28元。 以上行为有021220171000015356号报关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 问笔录、证人证言、《涉嫌走私的货物、货品偷逃税款计核表》等为证。 当事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低报价格方式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 的货物进境构成走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 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货物。 因涉案货物已进入国内流通,无法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314133.99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印章) 二0 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