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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政)查/违字[2018]0004号 当事人:群固(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芳麟 海关编码:1207448860 单位地址: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南一道77号A-410室 当事人自2014年7月24日至2016年7月2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次级乱 码牛皮纸”等货物共计49票,共未向海关申报“紧急燃油附加费”和“货币贬值附加费 54600元,该费用应计入完税价格,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上述费用,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 海关计核,当事人共漏缴税款人民币12276.35元。 以上行为有涉案49票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船公 司费用清单、审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 书》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 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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