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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清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维(查)查/违字【2018】0051号 当事人:天津大真空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企业代码:1215945628 法定代表人:石井孝利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 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 擅自将使用了保税料件接着剂、包装材料的成品转让。经核定, 上述货物完税价格共计185859.25元,漏缴税款53218.37元。 且当事人对于具有12种型号的保税原材料水晶片仅以一种型号 备案,并进行替换核销。上述行为已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 为。 以上行为有加工贸易手册、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 鉴定结论等为证。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 监管规定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一)项、第十五条(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393046723480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案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年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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