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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心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0183号 当事人:天津福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文,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向阳东支 路北安里9栋2门402室 2018年5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 26000千克,商品编号为39076990.00(进口协定税率:0,增值税税率:16%),价值16380美元 。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39076910(进口协定税率:5%,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 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5985.77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8705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和国天天 新 公 八年九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