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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8)0109号 当事人:拓普克套管设备制造(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ICHAELEDWARD REEVES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润物流园24号仓库 海关编码:1207640024 当事人在经营海关监管货物加工等业务过程中,有关货物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 由,影响海关监管。经核算违法货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1008.21万元,涉及税款人民币188.35万 元。后当事人自查发现主要违法事实并主动到海关报明。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证、库存清单、电子账册资料、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笔录材料、税 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0 年九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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