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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8]0107号 当事人:天津昌宇报关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王建红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跃进路1号航运中心3102 海关编码:1207980050 2017年10月18日,当事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代理天津化化工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商品编号63042090项下蚊帐,出口退税率17%,申报FOB总价为7657557.8美元 ,报关单号:021720170000285541。经查,涉案货物实际FOB价格应为人民币7657557.8元。当事人单 位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与出口货物有关的报关单证、当事人单位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材 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 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二0 年九月二十